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全面落实市委、市政府加强民生保障的决策部署,确保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同步提高,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辽政办发〔2022〕29号)精神,市政府决定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标准
(一)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城市低保标准提高2.09%,由原来每人每月717元提高到732元;农村低保标准提高5.19%,由原来每人每年5784元提高到6084元。
(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同步提高,确保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1.3倍。城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由原来每人每月1004元提高到1025元;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标准由原来每人每年7524元提高到7920元。
(三)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下同)基本生活养育标准。散居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提高15%,由原来每人每月1400元提高到1610元:集中供养孤儿基本养育标准提高12.02%,由原来每人每月1921元提高到2152元。
(四)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按全省统一标准、即:对1945年9月2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原享受本人标准工资100%生活费的人员,生活补助标准由每人每月624元提高到656元;对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期间参加革命工作的,原享受本人工资70%生活费的人员,生活补助标准由每人每月584元提高到614元;对1949年10月1日至1957年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原享受本人工资40%救济的人员,生活补助标准由每人每月541元提高到569元;对1949年10月1日至1957年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原享受生活困难补助费的人员。生活补助标准由每人每月500元提高到525元。
二、执行时间
新的城乡低保标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孤儿基本养育标准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从2022年7月1日起执行。
从2022年7月1日起,对新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特困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的对象按照新标准进行审批,给予保障、供养或补助;对已经在册的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孤儿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按照新标准重新核算低保金、供养金或补助金,并按规定发放到位。
三、资金保障
各县(市)区认真测算提标资金需求,采取调整预算支出结构和增加资金安排等措施,足额落实资金,确保最低生活保障金、特困供养金、孤儿基本生活养育金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位。市财政根据各县(市)区财力、保障任务、工作绩效等因素,对城乡困难群众救助工作给予资金补助,重点向保障任务重、工作绩效好的地区倾斜。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密切部门协作。提高城乡居民最低 生活保障标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和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 准是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点民生工程。提高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则是市政府提高民生保障水平,确保特殊群体与全市其他群体一道共享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成果的重要举措,也是省、市政府对各县(市)区的一项重要考核指标。各县(市)区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认真抓好落实,实现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逐步提高。
(二)加强信息核对,实现精准保障。要完善信息核对平台,建立健全跨部门信息比对机制,全面开展社会救助申请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核对,提高申请、审批和动态管理的准确性。巩固民生领域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持续做好过渡期内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进一步完善农村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信息与脱贫人口信息跨部门共享机制,实现应保尽保,应救尽救。
(三)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政策落实。各县(市)区要于 2022年6月30日前向社会公布新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孤儿基本养育标准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确保7月1日如期执行。市内由各级企业、事业单位负责发放生活补助金的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均按此标准执行,中省直驻锦单位可参照以上标准。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提标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按新标准对全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孤儿动态管理到位,最低生活保障金、供养金和养育金增减及分类施保落实到位,切实提高对困难群众的救助水平。2022年6月30日前,各县(市)区民政局和财政局要分别向市民政局和市财政局报告提标后核定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供养、孤儿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人数、发放金额及月人均救助额变化情况,市民政局和市财政局将对各县(市)区落实提标工作进展情况进行通报。
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