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伤残(行政给付)
一、法律依据:人口厅发[2008]23号国家人口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信息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二、审批时限:
法定时限:73 天 承诺时限: 15工作日
三、申请条件:
我国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2、女方年满49周岁。
3、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好符合上述条件的对象,由政府发放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金。因丧偶或离婚的单亲家庭,男方或女方须年满49周岁领取扶助金。扶助对象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后,中止领取扶助金。
四、申报材料:
1、本人及配偶身份证、户口簿3份
2、结婚证(离婚证、离婚协议或判决)3份
3、《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其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的独生子女实事证明 3份
4、子女死亡证明或依法鉴定等级为三级以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3份
五、办理环节:1、个人申请2、村级审核3、乡镇初审4、乡镇报县级复审5、乡镇信息录入和上报。
六、是否收费:否
七、中介服务:否
八、咨询电话:户籍地乡镇计生办办公电话
九、流程图: